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交易規則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網絡競價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轉讓中網絡競價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網絡競價,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采用限時、連續、競爭報價的方法,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選擇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條 在產權交易活動中,經公開征集到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均可采用網絡競價的方式。產權交易轉讓方均可委托交易所以網絡競價的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
第四條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網絡競價交易活動的組織人,為網絡競價交易活動提供市場平臺,執行本規則,維護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及相關服務。具體包括:
(一)負責提供網絡競價網絡系統和競價場所;
(二)負責發放網絡競價系統登錄賬號、指導競買方進行網絡競價;
(三)負責對網絡競價活動進行組織和協調、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
(四)產權市場監管機構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寧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產權市場網絡競價交易活動的監督機構 。
第六條 網絡競價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交易所建立網絡競價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提供歷史數據查詢服務。
第二章 競價方式
第八條 網絡競價采取多次連續報價或一次性報價的方式。采取網絡競價的具體方式及程序應在網絡競價文件中明確規定。
多次連續報價方式,是指競買方通過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報價時段內多次、連續報價,通過相互競爭,直至產生最高有效報價。報出最高有效報價的競買方為受讓方。
一次性報價,是指競買方通過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進行報價,并且只能進行一次報價,報出最高有效報價的競買方為受讓方。最高有效報價相同的,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受讓方。
第三章 競價程序
第九條 文件準備
轉讓方應在提交項目資料同時確定競價方式、競價時間安排、委托競價底價、應價響應時間、加價幅度、競價保證金等內容。
競價保證金的數額一般約定為競價底價的30%。具體視轉讓標的情況由交易所與轉讓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文件審核
交易所應當對轉讓方提交的掛牌申請資料進行齊全性審核。
轉讓方對已發出的掛牌申請資料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經交易所審核同意。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競價須知項目公告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參與競價
競買人在項目掛牌后,向交易所咨詢競價事項,簽署競價文件。
第十二條 資格確認
競買人的競買文件應當對競價須知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競買文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明材料應當詳實、準確。競買人應當對其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競價承諾》是競買文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各競買人須認真閱讀《網絡競價須知》,在此基礎上簽署《網絡競價承諾》。競買人在簽署《網絡競價承諾》后,表明已接受競價標的的現狀和條件,無權再提出其它條件或以任何理由撤銷受讓意向,否則交易所有權按約定比例扣繳競價保證金。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蓋章的競買文件提交交易所,交易所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在競買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前,競買人可以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競買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視為競買文件的組成部分。
在競買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后,競買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競買文件。
第十三條 競價保證金
競買人在提交競買文件時,應當按競價須知文件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競價保證金。競價保證金應當用于賠償因競買人違規而造成的損失。競價結果通知書發出后,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在扣除交易手續費后可轉為履約定金或交易價款,也可退還受讓人。其他競買人的競價保證金在競價結果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身份驗證
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達交易所指定的競價場地,辦理登記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交易所應向通過身份驗證的競買人發放電子競價系統登錄賬號和登陸代碼,同時辦理簽收手續。
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為參與網絡競價的,應向網絡競價組織方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網絡競價組織方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競價前輔導
交易所根據競買方的要求,在競買方參與報名時,對參加網絡競價的競買人進行網絡競價系統使用輔導,并提供全程競價操作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登錄與報價
參加網絡競價的競買方,應按規定和要求登錄網絡競價系統,并按照網絡競價有關文件規定的程序參與報價。
競買方輸入網絡競價系統的報價未確認前可撤回或更改,經確認后不得撤回。
第十七條 成交確認
交易所應當根據網絡競價交易系統確定的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單》,由受讓方確認并簽收。
第四章 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轉讓標的涉及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的,轉讓方、交易所應在網絡競價須知文件中作出存在優先購買權人可能行使優先權的提示。優先購買權人全程參與競價過程,在競價系統中事先為其設置優先購買權,當場內已有最高報價時優先購買權人有權在應價響應時間內以同等價格再次報價,但同時原最高報價人仍可繼續加價競買。
第十九條 轉讓方、交易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對網絡競價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競買名稱、數量、聯系方式等)承擔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出現《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中所確定的暫停情形之一的,或因網絡競價系統發生故障致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由交易所決定暫停競價并安排重新啟動競價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出現《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中所確定的終止情形,競價交易活動終止。
網絡競價啟動后,若轉讓方擬提出終止轉讓行為,則須報產權市場監管部門或有權部門批準,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絡競價交易禁止下列行為:
(一)競價須知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競買人,對競買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二)競買人相互串通報價,排擠其他競買人的公平競爭,損害轉讓方或者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競買人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參與競價、與轉讓方串通競價,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轉讓方、競買方違反本規則的,交易所應當視違規情節向相關部門報告。任何一方有違法行為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如不能履行出讓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向交易所支付與保證金同等價值的違約金,并向競買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原則上不應高于保證金的數額,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申請仲裁機關裁決確定。
由于不可抗力、法規政策或行政決定,造成轉讓方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出讓義務的,以政府或主管部門正式文件為準,轉讓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競買人的競價保證金將用于利益受損方的賠償,競價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交競買文件截止時間后,競買人堅持要求撤回已提交的競買文件的;
(二)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拒絕簽署《競價結果通知單》或放棄受讓的;
(三)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不按照競價須知文件和競買文件訂立合同的;
(四)競買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的;
(五)競買人與轉讓方、其他競買人串通競價,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競買人對轉讓方及交易所相關工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網絡競價公正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網絡競價活動中當事各方發生爭議的,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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